福耀玻璃(600660):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第一次修订)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充分发挥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委员会,作为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局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局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局报告,由公司董事局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1.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或 2.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六)符合有关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公司董事局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其任职期间的独立性进行定期评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局予以撤换。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审计委员会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局按规定补足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 如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或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从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或者导致审计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该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或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局应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 第十条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外聘审计机构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与此有关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局报告并提出建议;(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局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所遵循的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上市规则有关财务申报规则及法律规定;(五)就上文第(四)项而言: 1.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与董事局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系。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及 2.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审计部总监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六)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检讨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体系;出具公司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八)主动或应董事局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九)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审核功能是否有效; (十)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一)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或类似文件、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十二)确保董事局及时回应于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或类似文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三)就《企业管治守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条文的事宜向董事局汇报; (十四)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它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五)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十六)审计委员会应制定举报政策及系统,让雇员及其他与公司有往来者(如客户及供应商)可暗中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其对任何可能关于公司的不当事宜的关注; (十七)检讨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以及确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批准条款; (十八)适时检讨本工作规则及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并向董事局提出任何必要的改动; (十九)就本工作规则所列事项向董事局汇报,且当审计委员会的监察活动发现任何值得关注的事宜或须改进的空间,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局提出建议,以应对有关事宜或作出改善; (二十)就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二十一)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提出意见; (二十二)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和 (二十三)公司董事局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局审议批准,但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无需董事局审议批准。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局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审议意见,董事局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局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部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负责收集、提供公司有关资料,包括: (一)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关连交易涉及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如有);(六)其他相关资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局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审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局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局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局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局审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局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局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向董事局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交所及联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局提出审议意见,董事局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局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会计年度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审计委员会会议还可以审议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审计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3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董事局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将相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期限要求。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晚于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局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或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局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未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公司董事局秘书应不晚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局通报。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说明具体原因,且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局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局秘书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五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委员的其他关联/关连人士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前款所称“关连人士”定义与《香港上市规则》相同。 第四十七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局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局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以前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局、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七)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本规则的解释文本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自动失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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