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600660):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2025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树立“有权必有责、履职要尽责、失职要问责”的理念,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机制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1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港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六)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七)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八)因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采取公开批评、公开谴责、资格取消等纪律处分/纪律行动的; (九)发生其他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规定的情形,被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纪律行动的; (十)发生其他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十一)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其他委员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独立董事担任。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问责委员会、董事局或审计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五)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六)留用察看; (七)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八)经济处罚; (九)解任、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问责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因被问责人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被问责人应当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因被问责人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由被问责人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的并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因上级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但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六)问责委员会或董事局认为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六)问责委员会或董事局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二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名以上董事或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二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除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董事长或二名以上董事提出。 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问责,由公司总经理提出。 第十六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问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问责委员会提交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 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后3日内,启动问责程序,交由审计部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审计部应当在15日内将调查结果上报给问责委员会。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审计部上报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问责委员会认为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以明确问责对象及须采取的问责措施的,问责委员会应当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委员会召开会议,须由问责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亲自或委托出席)方为有效。问责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决议的,须经问责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问责对象为问责委员会委员的,其可出席会议但应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问责委员会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复核,审计委员会应当认真核查问责委员会的问责程序、问责措施等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审计委员会确认问责决定合规、有效后,问责委员会应当根据被问责人的身份、职务,将问责决定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局、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执行。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负责对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部应当另行委派人员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 问责委员会委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阻挠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或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的,问责委员会应当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以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在问责委员会对被问责人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委员会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委员会作出的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其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问责委员会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作出复核决定的,视为驳回被问责人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问责委员会提议解任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问责委员会提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的,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批准。 问责委员会提议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董事局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监管措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文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书面报告内部问责的决策情况及结果。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港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信息披露规定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问责委员会应当同时启动公司内部问责程序。 第二十六条被问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内部问责制度》自动失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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