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安科技(300523):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家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592,2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95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975,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6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9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617,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387%。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代理人)共9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586,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05%。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398,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541%;反对154,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164%;弃权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393,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4628%;反对15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258%;弃权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11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395,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518%;反对157,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186%;弃权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390,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4389%;反对157,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496%;弃权3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11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沁兰和李佳阳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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