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目录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 目录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新增)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删除)
(后续目录内容不变,章节序号依
次顺延)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 |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1014031746元(壹拾亿壹仟肆佰零
叁万壹仟柒佰肆拾陆圆整)。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
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
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
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
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1014031746元(壹拾亿壹仟肆佰零
叁万壹仟柒佰肆拾陆圆整)。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
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
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
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
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 |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 |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
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 |
| |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 |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 |
|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
记,公司经营范围:承包与其实力、
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
目......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
范围: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
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 |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
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集中存管。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014031746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1014031746股,全部为普通股。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方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
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
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约定办理。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
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
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
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
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依据
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九)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九)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查阅资料,股东在缴付
合理成本费用后可以得到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和股本结构等资料复印件。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查阅资料,股
东在缴付合理成本费用后可以得到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股本
结构等资料复印件。 |
| |
| |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 第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
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收
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后续章节序号依次顺延)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一般规定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
告。
(十二)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
(赠与或受赠)金额一百万元以上
的事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
......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捐赠
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事项。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
(二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
(二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
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
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满足本条第四款
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
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满足本条第二款
第(四)项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
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含对外资产抵押)交易事
项......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含对外资产抵押)交易事
项......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 |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大股东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
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
股东会时,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
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少于8
人时;
......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
时;
...... |
| |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即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实际经营所在地,即哈
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9号。
公司召开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
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 |
|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
出席股东大会。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
定;
...... |
| |
| |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行使本项职权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开股东会。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行使本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 第五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
| |
| |
| |
|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
| |
| |
|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 |
| |
| |
|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
| |
| |
第五十六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
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
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除本章程第六十条第
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 |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
及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邀请的人员
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
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
司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
和其他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
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 |
|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 |
| |
|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 |
| |
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记录
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
| |
| |
|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十年。 |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 |
| |
|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
| |
| |
| |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 和支付方法;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经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
| |
|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 第九十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
|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
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选举,每一提案中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人数。监事会、单独持有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除
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候选人,并将
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
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
举,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除职工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将候选董事名单、简
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选举,每一提案中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人数。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将候选独立董事名单、简历和基
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选举,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
事人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代表以外的人员担任监事的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将候选独立董事名单、简历和基本
情况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选举,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
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
事人数。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或监事
会提交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
案,并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
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
股东大会讨论,并在股东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三)获得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
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资格规定。
(四)由公司职工选举的监事,其
提名人选的程序依照公司职工民主
管理的规定执行。 | (二)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交提
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并向董事会
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
相关的证明材料,由董事会对提案
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
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提案,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并在
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获得提名的董事人选应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资格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通过之日。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 |
| |
| |
| |
| |
|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 第一百零四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下
简称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 |
| |
|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
务;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
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辞职报告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辞职报告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
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
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决定,应在股东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定,应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
书面承诺。 | 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
召开前,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
条以及前款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
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
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
开前,按照本章程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
| |
| |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
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以下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5.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6.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公
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以下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
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决定公司
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
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
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由十一名董
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实行
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
决策制度。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
成,其中职工董事一名,外部董事
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
数。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
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赠与或受赠)等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
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
| |
|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解
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以
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结合实际
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结合实
际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提请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赠
与或受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就上述
具体事项的审查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董事会就上述具体事项的审查
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
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
产(可以是标的不相关项目累计)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
之五十的事项;
......
(九)审议批准公司五十万元以上、
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外捐赠(赠与或
受赠)事项;
...... | 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
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可以是
标的不相关项目累计)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的
事项;
......
(九)审议批准公司五十万元以上、
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 |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会议制
度
执行董事会议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依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和
决议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重大
事项进行管理和决策。
......
执行董事会议每季可召开一次
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
执行董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会议制
度
执行董事会议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依据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和决
议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重大事
项进行管理和决策。
......
执行董事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
召开会议。执行董事会议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会议职
权
(一)决定公司高管人员专项及特
殊性奖励的方案;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部
分调整(两个部门以下);
......
(四)审议批准子公司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的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不满五十万
元的对外捐赠(赠与或受赠)事项;
(十二)除前十一项规定外......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会议职
权
(删除)(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部
分调整(两个部门以内);
......
(三)审议批准子公司选举和更换
董事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
......
(十)审议批准公司不满五十万元
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一)除前十项规定外......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
通知时限: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秘
书至少提前五日,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但如果公司全体董事均同意,
可以不受上述方式、时限限制。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
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
通知。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
通知时限:董事长应通过董事会秘
书至少提前五日,通知全体董事。
但如果公司全体董事均同意,可以
不受上述方式、时限限制。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
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
通知。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1.提名或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
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
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
......
(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协调管理层、审计部门及相关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
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及风险管理;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及风险管理;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
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六)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7.《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其他相
关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
......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
董事持股资料及董事会印章,保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
记录;
(八)帮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所设定的责 |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
要职责是:
......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
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
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
董事持股资料及董事会印章,保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
录;
(八)帮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
票上市协议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
|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任;
(九)协助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
当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
坚决作出违反上述决议的,应当把
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
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
事;
...... | (九)协助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
当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
坚决作出违反上述决议的,应当把
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
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
...... |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
书。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
| |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
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
理。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
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
理。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除外)。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
资产(可以是标的不相等的项目累
计)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不满千分之五的事
项;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不满千分之五的事项;
......
(十六)除前十五款规定外......
......
(十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除外);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可
以是标的不相等的项目累计)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不满千分之五的事项;成交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千
分之五的事项;
......
(十六)除前十五项规定外......
......
(十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定、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
的真实性。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
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经理层议事规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理层议事规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
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
员的辞职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七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
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八条 | (删除)
(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 |
| |
| |
| |
| |
第八章共产党组织
第一节共产党组织 | 第七章共产党组织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党务人员
要与其它管理人员同级同待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党务人员
要与其他管理人员同级同待遇。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
项。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
使职权;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
项。主要职责是: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层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二百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二百零二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 第一百九十四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
| |
|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分配利润。 | 分配利润。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
弥补公司的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
| |
第二百零七条 利润分配及其调整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公
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
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
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利润分配及其调
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公
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
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
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百分之三十
的,在将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
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
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
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百分之一
以下、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百分
之五以上三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百分之一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
单一股东持股市值五十万元以上和
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在充
分披露原因后,免于按照相关规定
召开业绩发布会或说明会以及按照
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
段披露表决结果:
(1)处于资产重组过渡期的上市公
司,已在经批准并经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的资产重组方案中承诺资产重
组期间拟置出资产不进行现金分
红;
(2)实施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公
司,由于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其母公
司报表以壳公司为核算主体、合并
报表则以借壳方为核算主体,导致
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反差巨大;
(3)上市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较低,
实施现金分红后每股分红不足1分
人民币的。
5.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
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百
分之三十的,或者公司因现金分红
不达标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做好现金分红事
宜的说明工作,并在将利润分配议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
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
照参与表决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
披露表决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
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
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之比低于百分之三十的,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
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
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
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
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
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
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
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
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6.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6.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
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
......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
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
公告中披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
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
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 (删除)
(条款内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5.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措施。
...... | 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督促其及时改正:
......
6.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
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
......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
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
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
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
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
施。
......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二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 |
| |
(新增)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二百零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二百零四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第二百零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 |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行。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
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
大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
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
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决
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
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
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
| |
| |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 |
| |
| |
| |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中的至
少一家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
份,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中的至
少一家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
|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中的至少一家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
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 除外。 |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三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三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三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
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 |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 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 |
第二百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
第二百四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 第二百四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
| |
| |
原章程 | 修订后内容 |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新增)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国资监管规定相抵触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和国资监管规定为准。 |
第二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超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不满”
“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
| |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