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恬冠佳(30117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173 证券简称:毓恬冠佳 公告编号:2025-044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崧煌路580号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军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57,054,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565%。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483,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2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2,571,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2,571,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2%。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2,571,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73,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0%;反对79,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00%;反对79,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27%;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73,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0%;反对79,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0,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00%;反对79,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27%;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72,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5%;反对79,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9,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56%;反对79,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27%;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69,5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2%;反对8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89%;反对8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4%;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68,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6%;反对84,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7%;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4,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06%;反对84,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78%;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68,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8%;反对84,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4,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45%;反对84,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67,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4%;反对84,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4,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67%;反对84,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16%;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70,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7%;反对8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1%;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7,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34%;反对82,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69,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4%;反对84,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28%;反对84,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孔非凡律师、陈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毓恬冠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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