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智能(300450):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10月16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54.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2.77元/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134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以32.7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34名激励对象授予954.0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95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6,616.3034万股的0.6091%。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13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3)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说明:若达到条件1,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若条件1未达成但达到条件2触发值,可按业绩实际完成度对应比例归属。 公司结合自身战略发展方向,根据业务相似度和行业知名度两个维度选取可比公司相关业务作为对标企业如下: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11、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据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9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10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52)。 3、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53)。 4、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10月16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54.00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2.77元/股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姚遥先生在授予前6个月内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上市导致其所持股份变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其余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025 10 16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年 月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2.77元/股,向1134名激励对象授予95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12 ()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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