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60069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D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 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 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 律意见书 致: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参加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合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5年 8月 28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D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2. 2025年 8月 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3.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以海外监管公告形式在德国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eqs-news.com)发布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 9月 25日,公司在德国联邦公报(https://www.bundesanzeiger.de)及德国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eqs-news.com)刊登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的邀请函》。 4. 2025年 9月 25日,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www.hkexnews.hk/)2025 2025 H 公布了《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告》《 年第二次 股类别股东会通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非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以及非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14:00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科创生态园谦园B101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李华刚主持。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司以海外监管公告形式在德国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eqs-news.com)发布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在德国联邦 公 报 ( https://www.bundesanzeiger.de ) 及 德 国 信 息 披 露 平 台(https://www.eqs-news.com)刊登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的邀请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https://www.hkex.com.hk)公布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告》《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材料》《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日披露的其他相关公告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1.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本所律师对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信息、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41,663,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7%。此外,现场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37,919,582股;D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501,328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6,242,556股。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并由公司验证了持股证明,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共 4,460名,代表有表1,262,748,623 13.56% 决权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根据 Computershare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D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D股股东共 4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9,715,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 根据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6,242,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3%。 综上,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4,5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16,625,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4%。 2.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 本所律师对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信息、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37,919,582股,占公司 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网络投2025 A 4,460 票结果,参与 年第二次 股类别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名,代表 综上,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 4,47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00,668,205股,占公司 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6%。 3. 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 根据 Computershare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D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公司2025 年第二次 D 股类别股东会的 D 股股东共 4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9,715,140股,占公司 D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3%。 4. 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 根据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4,001,920股,占公司 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4%。 5.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非现场会议(含网络会议)的股东资格,由非现场会议(含网络会议)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的 D股及 H股股东资格由 Computershare及 Tricor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协助公司予以确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非现场会议(含网络会议)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以海外监管公告形式在德国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eqs-news.com)发布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在德国联邦公报( https://www.bundesanzeiger.de)及德国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eqs-news.com)刊登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的邀请函》、在香港联合交易https://www.hkex.com.hk 2025 2025 所网站( )公布的《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告》《 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材料》《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中所公告的内容相符。 3.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非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以及非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 议案名称:《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上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D股类别股东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科峰 经办律师: 张志强 2025年 10月 16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