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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信林(688685):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5年10月16日 22:50:23 中财网
原标题:迈信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85 证券简称:迈信林 公告编号:2025-043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年8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尹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三)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9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4年9月2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六)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并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作废原因
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二)作废数量
以上情形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00万股,由公司作废。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作废共计5.00万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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