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002628):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津贴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董事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证公司董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公司给予董事发放一定数额的津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 (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不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任职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 15万元/年(税前); (二)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 5万元/年(税前)。 第八条 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及考评奖惩办法》执行,不再按本制度标准发放津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按月以现金方式平均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董事津贴标准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变化、同行业薪酬水平、物价因素等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但津贴标准须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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