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002628):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16日 23:25:42 中财网
原标题:成都路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10月)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是公司就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 1/3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日内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 2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提出建议;(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融资方案、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决策提供支持,主要包括:
(一)协助战略委员会收集整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国内同行业发展动向等材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三)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组织审核、评估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收集项目信息,督导项目实施;
(四)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次,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召集人可以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有关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10
存,保存时间为 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会议决议的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工作细则自其生效之日起废止,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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