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300711):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年 10月 目 录 释 义 .................................................................................................................................................................... 6 正 文 .................................................................................................................................................................... 9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 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9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0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2 五、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 ......................................................................................................... 12 六、 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 ................................................................................................................. 14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15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7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3 十二、 《公司章程》与修改 ......................................................................................................................... 23 十三、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4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5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 25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6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7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8 十九、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29 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鼓楼区汉中路 2号亚太商务楼 38层 电 话 Tel.: (8625) 8690 9999 邮政编码:210005 传 真 Fax: (8625) 8690 9099 38/F, Asia Pacific Business Building 2 Hanzhong Road Gulou District, Nanjing 210005, PRC 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出具《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方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且已公开发布的中国境内法律而出具。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保留及相应的出具日,本所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境内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 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 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和有效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5. 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和记录,发行人于 2025年 7月 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5年 9月 15日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中国境内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作出批准和授权,决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中国境内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2025年 8月 25日,控股股东数科集团出具《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的批复》。 (三)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四)发行人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决议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公司法》等中国境内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有关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须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的前身广州哈里斯成立于 1995年 4月 8日。发行人系由电装集团和盛邦投资作为发起人,由广哈有限于 2011年 12月 30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9月 2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83号),核准广哈通信公开发行不超过 3,610万股新股。2017年 10月 30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广哈通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7年 11月 1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广哈通信”,证券代码为“300711”,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数为144,195,954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的36,100,000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及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根据中国境内法律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据此,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据此,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种类股份,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2.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及授权”所述,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具体而言: (1) 根据前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前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 发行人已于 2025年 3月 27日在深交所网站披露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518Z0713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即 2024年度)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7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新一代智能调度系统建设项目、数智指挥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及调度指挥系统智能化核心技术研究项目,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而言: (1)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中国境内法律规定,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并非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均用于发展发行人的现有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广有通信,因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名(含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且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不存在引入《发行管理办法》所述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情形。前述发行对象范围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 35名,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7)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和业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五、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 (一)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年 6月 30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5年6月 30日,发行人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49,170,606股,持有人数(已合并)为 23,129名,发行人前 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年 6月 30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数科集团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登记在数科集团名下的股票数为 165,277,565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66.33%。 根据数科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数科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数科集团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结果,截至2025年 6月 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东省财政厅分别持有数科集团 90%股权、10%股权,广州市国资委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股东职责,广州市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六、 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发行人设立真实、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 A股上市以来的股本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年 6月 30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根据《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说明书》《2025年半年度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年 3月 25日出具的发行人 2024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518Z0713号)、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实施类金融业务的情况,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中国境内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开展其主营业务所需的主要法律授权和批准,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的业务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无境外子公司。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等中国境内法律及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交易”之“1. 关联方”。 2. 重大关联交易 1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发行人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从交易性质而言对于发行人具有重要意义的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交易”之“2. 重大关联交易”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且《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分别在发行人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二)同业竞争 1.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数科集团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与数科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 就赛康智能、赛康测控、易用视点、北京华易、陕西华易及西安易用而言,本章节披露的关联交易是指前述公司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后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控股子公司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拥有 8家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所持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二) 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3家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三) 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1.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与其主营业务经营有关的自有房产合计 25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2.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 25处自有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广哈智控在中国境内拥有1项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与主营业务经营有关的境内自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部分物业存在对外出租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拥有的房产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外未拥有任何自有土地和房产。 (四)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未拥有在建工程。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外未拥有在建工程。 (五) 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5年 8月 5日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商标局网站(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 16项注册商标。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外未拥有注册商标。 2. 授权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5年 7月 31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网址:https://www.cnipa.gov.cn/)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除豁免披露的国防及保密专利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已授权专利共 200项,其中 3项专利存在质押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已授权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除 3项专利存在质押情形外,该等授权专利亦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外未拥有授权专利。 3.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网址:https://www.miit.gov.cn/)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 6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域名,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域名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4. 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网址:https://www.ccopyright.com.cn/)的查询结果,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 391项软件著作权,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等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亦不存在担保或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六)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对其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主要租赁房产共 2处。 2. 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2处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易用视点与昇昱(陕西)写字楼运营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创业公社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以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该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易用视点未因该等瑕疵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责令限期改正,因此该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部分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均为中国境内法律,内容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1. 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中国境内法律的情况 根据信用中国(广东)系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广有通信、赛康智能广东分公司在市场监管领域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根据信用北京系统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报告期内,易用视点、北京华易、广哈通信北京分公司在市场监管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根据信用中国(四川)系统出具的《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 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报告期内,赛康智能、赛康测控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 根据信用中国(陕西)系统出具的《陕西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上市专版))》,报告期内,广哈智控、西安易用、陕西华易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报告期内,赛康智能河北分公司在市场监管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2. 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中国境内法律的情况 (1) 劳动用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有员工 870人,其中 866人签署劳动合同,4人签署退休返聘合同。 (2) 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存在如下瑕疵情况: 1)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为 9名试用期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2)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为 29名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主要原因为:5名员工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存住房公积金;24名试用期员工将于试用期满后缴存住房公积金。 3)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因部分员工实际工作地与易用视点的住所地不一致,易用视点委托沈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为 20名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缴纳费用由易用视点实际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以自身的名义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登记。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综上,发行人未为少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为部分员工在异地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相关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信用中国(广东)等系统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中国境内法律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为少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以及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形式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符合相关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潜在法律风险。但是鉴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较少,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被处以行政处罚,且均已开具相应合规证明(具体见下文),且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的情形,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易用视点已经实际承担了相关缴纳成本,因此前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 发行人遵守劳动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中国境内法律的情况 根据信用中国(广东)系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广有通信、赛康智能广东分公司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领域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根据信用北京系统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报告期内,易用视点、北京华易、广哈通信北京分公司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积金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根据信用中国(四川)系统出具的《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 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报告期内,赛康智能、赛康测控在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 根据信用中国(陕西)系统出具的《陕西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上市专版))》,报告期内,广哈智控、西安易用、陕西华易在劳动保障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报告期内,赛康智能河北分公司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积金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3. 遵守其他管理方面中国境内法律的情况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和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容诚专字[2024]518Z0345号)及《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容诚专字[2025]518Z0162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XYZH/2023BJAG1F0044)及发行人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均因正常的经营业务产生,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存在因担保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潜在风险。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6,801,790.49元,其中金额前三大的其他应收款为保证金、押金、单位往来及代垫代扣员工款项;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89,865,564.95元,其中金额前三大的其他应付款为股权收购款、单位往来及预提费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违反中国境内法律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股本变动 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历次股本变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二)收购或出售资产”披露的内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其他资产收购的安排或计划。 十二、 《公司章程》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公司章程》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 十三、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机构或职位;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发行人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所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后公司董事会将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根据前述《公司章程》规定调整董事会结构,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将尽快完成董事会结构的调整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2025年 9月 26日,发行人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废止部分制度的议案》,发行人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制订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规则符合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有效。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22年 1月 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人员变化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中设有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包括 1名会计专业人士。根据独立董事任职声明、《公司章程》和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有关中国境内法律的要求。 根据信用北京系统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报告期内,易用视点、北京华易、广哈通信北京分公司在税务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根据信用中国(广东)系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广有通信、赛康智能广东分公司无欠缴税费记录,未发现有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记录。 根据信用中国(四川)系统出具的《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 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报告期内,赛康智能、赛康测控在税务领域不存在行政处罚。 根据信用中国(陕西)系统出具的《陕西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上市专版))》,报告期内,广哈智控、西安易用、陕西华易在税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报告期内,赛康智能河北分公司在税务领域不存在违法违规信息。 根据上述报告、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 )、国 家税务总局陕 西省税务局( 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 )、国 家税务总局北 京市税务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官网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务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而被税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请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 环保合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而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仅涉及焊接和组装工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广州交易集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发行人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用地块符合相关土地政策及城市规划,发行人已就募投项目所用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履行完毕招拍挂程序以及完成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同意在 2025年 12月 3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发行人,发行人尚待取得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并预计取得上述土地的权属证书不存在障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落实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境外投资或投资于 PPP项目,不涉及投资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广有通信,发行人不存在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形。 (8)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对应其于 2017年 10月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于创业板上市时的新股发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报告出具之日已超过 5年,该次募集资金用途存在变更的情况,已履行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1. 重大诉讼、仲裁 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对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本所律师的调查依赖于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以及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的查询结果。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单笔标的金额超过 2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 2. 行政处罚 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其确认、信用北京系统出具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信用中国(陕西)系统出具的《陕西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上市专版))》、信用中国(四川)系统出具的《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 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信用中国(广东)系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行政处罚,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根据控股股东数科集团填写的调查表、信用中国(广东)系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控股股东数科集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受限于中国境内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查询系统,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开文件及当事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中国境内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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