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元股份(002641):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公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年5月16日召开了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203,500万元,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88,500万元,对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5,000万元,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总额度为1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可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最终担保余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公元在日常经营及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在原有已提供担保额度的基础上,公司为浙江公元新增20,000万元综合授信连带责任担保额度。担保额度的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4日、2025年8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预计2025年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元”)、公元管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元”)、公元管道(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元”)、公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元国贸”)、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元新能”)、安徽公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元新能”)向银行申请授信等相关事宜,公司与银行签署了相关担保文件,具体情况如下:1、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94)。公司为宁波银行台州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公元在人民币5,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宁波银行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08800BY25000595)。公司为宁波银行台州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公元在人民币3,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与宁波银行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08800BY25000593)。公司为宁波银行台州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公元在人民币1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与宁波银行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08800BY25000550)。公司为宁波银行台州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公元国贸在人民币2,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与宁波银行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08800BY25000549)。公司为宁波银行台州分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公元新能在人民币3,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公司与宁波银行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08800BY25000548)。公司为宁波银行台州分行与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公元新能在人民币5,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宣城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广中银保字0729号)。公司为中行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8年11月05日 3、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光藻路20号 4、法定代表人:卢震宇 5、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6、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模具、建筑小区用塑料检查井、五金产品、普通阀门和旋塞、橡胶制品、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工业机器人、卫生陶瓷制品、卫生洁具、通用零部件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塑料制品、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建筑装饰材料、模具、建筑小区用塑料检查井、五金产品、阀门和旋塞、橡胶制品、塑料加工专用
(二)公元管道(天津)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公元管道(天津)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2月11日 3、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彩云东街58号 4、法定代表人:卢震宇 5、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
(三)公元管道(浙江)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公元管道(浙江)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3月3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黄椒路1118号 4、法定代表人:张航媛 5、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整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持股比例:公司持有100%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基本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
(四)公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公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12月5日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833B室 4、法定代表人:张航媛 5、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伍拾万元整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日用塑胶制品、塑料管、塑料管子接头、塑料异型材、塑料板材、塑料棒材、塑胶阀门、塑料窨井盖、塑胶密封垫圈、水暖管道零件、塑料成型设备、模具、橡胶制品、防水涂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紧固件制品、铜制品、五金变电、塑料原材料的销售;管道设计,安装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持股比例:公司持有100%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基本财务状况
(五)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年1月15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四海路 4、法定代表人:陈云清 5、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叁仟玖佰壹拾伍万元整 6、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系统研发、设计、安装,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电池硅片、太阳能电池硅棒、太阳能电池硅锭、太阳能灯具、太阳能光电设备、太阳能光电系统集成、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产品、移动电源、逆变器、泵、太阳能水泵控制器、电光源、塑料制品、铝制品制造、加工、销售,技术进出口与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股东持股比例:
(六)安徽公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安徽公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1月8日 3、注册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振业路7号 4、法定代表人:陈云清 5、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整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光伏电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太阳能电池零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户外照明用灯具及装置、移动电源、逆变器制造、销售;塑料原材料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研发、设计、安装;自营或代理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持股比例: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公元新能100%持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公元新能76.07%股权,即间接持有安徽公元新能76.07%股权。 8、主要财务状况: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基本财务状况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94)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 1、担保期限:2025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 2、担保金额:伍仟万元整 3、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95)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公元管道(天津)有限公司 1、担保期限:2025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 2、担保金额:叁仟万元整 3、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93)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公元管道(浙江)有限公司 1、担保期限:2025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 2、担保金额:壹亿元整 3、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50)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公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1、担保期限:2025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 2、担保金额:贰仟万元整 3、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49)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浙江公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期限:2025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 2、担保金额:叁仟万元整 3、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六)《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48)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安徽公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担保期限:2025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止 2、担保金额:伍仟万元整 3、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七)《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广中银保字0729号) 保证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债务人: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 1、担保期限:2025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 2、担保金额:壹亿壹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的对象均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均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且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对于本次的担保额度,本公司给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按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不涉及反担保的情况。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主要为了有效满足各子公司在其业务发展过程中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1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4,420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47,074.33万元的比例为0.81%;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213,5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8,309.09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47,074.33万元的比例为3.35%。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1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1,284.86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547,074.33万元的比例为0.23%。 截至目前(含本次披露),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233,5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24,013.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47,074.33万元的比例为4.39%。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94);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95); 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93); 4、《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50); 5、《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49); 6、《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8800BY25000548); 7、《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广中银保字0729号)。 特此公告。 公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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