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ST易事特(300376):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5-057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业务及担保情况概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资金流动性,公司下属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易电”)、河北银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神木市润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淮北易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启东易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临泽易事特科技有限公司、易事特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临泽易智新能源有限公司、环县易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共计九家控股子、孙公司拟开展的融资事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71,300万元,公司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40,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或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担保,及/或各子公司以其持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电费收费权、动产、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担保;其中,对于非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担保,其他股东将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为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其次,对于非全资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担保,如果存在需要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情况,则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对应的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其中,中能易电预计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拟开展融资业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能易电拟获得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湖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东莞农商行松山湖科技支行”)提供的融资,综合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中能易电与东莞农商行松山湖科技支行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汇票承兑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公司与东莞农商行松山湖科技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同意为中能易电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304703 3、成立时间:2014年9月19日 4、注册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C-1栋3楼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刘宝辉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池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大数据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易事特(江苏)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 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9、关联关系:中能易电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中能易电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10、财务数据: 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能易电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2024年12月31 日及2024年度数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5年6月30日及2025年1月至6月的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单位:万元)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湖科技支行; 3、债务人:中能易电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不受债权人持有债务人及保证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当债务人未能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也不论该担保是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3)主合同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承诺仍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范围: (1)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因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而发生的迟延履行金、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被担保债权范围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可浮动利率,保证人自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主合同债务展期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延长至展期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主合同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7)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诺仍对转让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8)债务履行期间,如第三人自愿代为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债务加入的,保证人无条件同意债权人接受第三人的代为履行或债务加入,且不提出任何异议,仍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234,833.77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4.32%;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96,220.86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8.6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5,729.69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84%;2、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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