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创源股份(300703):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703 证券简称:创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8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5月1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含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下同)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9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的额度,公司及子公司在此额度内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并共享使用该授信额度。 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子公司(含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额度不超过47,200万元的担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3.15%。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等。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3,7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3,5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为控股子公司宁波睿特菲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特菲”)1,100万元人民币(含)额度、宁波脱凡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脱凡体育”)20,000万元人民币(含)额度、RITFITLLC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美金(含)额度、宁波市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源纺织品”)2,000万元人民币(含)额度提供相应担保,睿特菲、脱凡体育、RITFITLLC、禾源纺织品的其他股东分别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该授信及担保额度期限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为止,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北路688号与部分银行签订合同如下: (1)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安徽创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创源”)向此行申请的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创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体育”)向此行申请的1,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3)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脱凡体育向此行申请的3,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4)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脱凡体育向此行申请的1,1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5)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脱凡体育向此行申请的1,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本次提供担保事项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范围内,无需履行新的审议程序。 本次担保进展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本次担保前安徽创源担保余额为15,600万元,担保后担保余额为15,6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3,000万元;担保前创源体育担保余额为0万元,担保后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1,000元;担保前脱凡体育担保余额为1,300万元,担保后担保余额为5,9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14,100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徽创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51496595N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羽 注册资本:贰亿捌仟肆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2年08月16日 营业期限:2012年08月1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药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图文设计制作;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文具制造;金属工具制造;五金产品制造;面料纺织加工;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电工器材制造;日用杂品制造;玩具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玩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海绵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藤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软木制品销售;家具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要股东:公司持股100%,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公司名称:创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WKDUD1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羽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31日 营业期限:2020年12月3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专项运动器材及配件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纺织品、箱包、家居用品、宠物用品、化妆品、厨具卫具、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纸制品、塑料制品、文具用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五金产品、日用百货、玩具制造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公司持股100%,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3)公司名称:宁波脱凡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H6U8B1K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康中路666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杨波 注册资本:35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07-10 营业期限:2020-07-10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户外用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纸制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东持股情况:睿特菲持股100%,脱凡体育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安徽创源向宁波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 保证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债务人为安徽创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条业务发生期间自2025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业务币种与前述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2)公司为创源体育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保证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鉴于乙方为创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一)(二)(三)(四)(五)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5年10月17日至2028年10月17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二)承兑商业汇票; (三)开立信用证; (四)出具保函; (五)其他授信业务:供应链融资。 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第二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随之转让。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发生主合同项下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导致乙方行使担保权利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承诺不会主张乙方应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者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四、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则甲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继续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方同意由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指定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顺序;同时,甲方进一步同意乙方有权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七、甲方确认并同意 1、合同所约定的乙方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范围,包含为债务人未偿还债务办理的借新还旧等续贷转贷业务; 2、合同项下的贷款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人在乙方的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将不会因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的抗辩。 (3)公司为脱凡体育向宁波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 保证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债务人为宁波脱凡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业务发生期间自2025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业务币种与前述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公司为脱凡体育向杭州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甲方(保证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为了确保债权确定期间内债务人在最高融资余额内与乙方签订的所有银行融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能得以切实履行,甲方愿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注:本合同中所称“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最高融资余额”、“银行融资合同”按如下定义(条款中特别说明不适用下列定义的除外)1、债权确定期间:2025-10-17至2028-10-17。 2、债务人:宁波脱凡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3、最高融资余额:人民币(大写)壹任壹佰万元整。 4、银行融资合同:是指债务人与本合同乙方发生借款、银行承兑、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银关保业务及其他担保)、票据贴现、贷款承诺、信用证(及其代付、押汇等后续融资)、保理(及其代付等后续融资)、国际/国内贸易融资、资金业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保押业务、信用卡及信用卡分期业务等签订的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融资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保证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所保证的主债权为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和最高融资余额内,乙方依据主合同发生的全部债权,主债权余额根据融资合同总金额扣除债务人提供的保证金确定。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债务履行期限及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循环使用期限等具体内容由本合同乙方及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 债务人与本合同乙方发生票据、信用证、保函等或有负债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开立日、到期日或银行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则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最高额担保范围。 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扣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纸质/电子单据及/或凭证及/或交易流水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甲方同意主债权确定前或确定后,乙方均有权将主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相应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设立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甲方同意对已转让的(或已设立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和未转让的债权(如有),仍按本合同约定为债权受让人(或已设立的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和原债权人(如有)提供保证担保。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乙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 (2)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含复息);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六条保证担保期限 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融资合同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日)起叁年。 (5)公司为脱凡体育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保证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宁波脱凡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2025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5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7日。 第三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人民币。 (大写)壹仟万元整。 (小写)¥10000000.00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下列第1项: 1、连带责任保证。 2、一般保证。 第五条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六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由于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能按约定时间归还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融资,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控股子公司脱凡体育的其他股东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安徽创源、创源体育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未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包括本次担保)为20,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08%,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26,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39%。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形,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为安徽创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担保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为创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担保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为宁波脱凡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为宁波脱凡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为宁波脱凡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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