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科技(688629):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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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8:31:1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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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丰科技: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
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四川
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十月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中文): |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英文): | Sichuan Huafeng Technology Co., LTD. |
股票简称: | 华丰科技 |
股票代码: | 688629 |
股票上市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成立日期: | 1994年 11月 21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 12月 30日 |
上市日期: | 2023年 6月 27日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 118号 |
注册资本: | 460,992,831元 |
法定代表人: | 杨艳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3205401254W |
电话: | 0816-2330358 |
传真: | 0816-2335606 |
互联网地址: | http://www.huafeng796.com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
材料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
具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
光电子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科技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镀加工;塑胶表面处理;再生资源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是我国率先从事电连接器研制和生产的核心骨干企业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长期专注于光、电连接器及线缆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为客户提供系统解决方案。
公司坚持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以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持续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目前已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能力,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连接器核心技术,产品广泛应用于通讯、航空、航天、船舶、防务装备、电子装备、核电、
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等领域。公司积极推动新产品开发,持续完善产品品类、拓展应用领域、提升产品性能,在各核心业务领域不断实现突破。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6.30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资产总计 | 350,497.02 | 277,391.45 | 256,968.38 | 191,700.52 |
负债总计 | 188,231.10 | 129,921.04 | 104,672.50 | 103,960.8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61,175.04 | 146,058.58 | 150,282.77 | 85,582.26 |
少数股东权益 | 1,090.88 | 1,411.83 | 2,013.10 | 2,157.45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62,265.92 | 147,470.41 | 152,295.87 | 87,739.71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 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 | 110,488.90 | 109,189.60 | 90,363.95 | 98,398.58 |
营业利润 | 15,419.42 | -2,721.47 | 5,012.02 | 9,162.50 |
利润总额 | 15,409.83 | -2,697.80 | 5,050.53 | 9,308.53 |
净利润 | 14,749.04 | -2,400.44 | 6,725.57 | 9,656.94 |
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 15,069.98 | -1,775.05 | 7,236.92 | 9,878.38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 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3,590.03 | -309.24 | 12,063.40 | 10,991.36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851.44 | -45,579.34 | -32,341.38 | -12,978.51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284.82 | 3,514.62 | 58,503.87 | 8,452.44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的影响 | 4.63 | -9.31 | 33.60 | 18.81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3,152.01 | -42,383.27 | 38,259.49 | 6,484.11 |
4、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2025.6.30 | 2024.12.31 | 2023.12.31 | 2022.12.31 |
流动比率(倍) | 1.45 | 1.87 | 3.68 | 2.67 |
速动比率(倍) | 1.15 | 1.46 | 3.22 | 2.20 |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 53.70 | 46.84 | 40.73 | 54.23 |
财务指标 | 2025年1-6月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2.44 | 1.96 | 1.89 | 2.64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3.70 | 2.97 | 2.65 | 3.32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 | -0.51 | -0.01 | 0.26 | 0.28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29 | -0.92 | 0.83 | 0.17 |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2025年 1-6月已年化处理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2025年 1-6月已年化处理 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7、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与业务风险
(1)宏观环境及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广泛应用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卫星互联网、国防装备、核电等领域,下游行业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产业政策密切相关,目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上述产业发展。近年来,国际局势日益复杂、全球产业链调整、地缘政治冲突等多重风险持续交织,宏观经济环境面临不确定性。如因政策原因导致市场需求发生对公司不利的变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连接器行业属于发展较快的高科技行业之一,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需求日益增大,市场参与者不断涌入,行业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内规模较大的企业凭借品牌、技术和资金优势,不断拓展业务范围,
中小企业通过差异化竞争,强化自身竞争优势。如果公司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通过改善管理,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开拓等方面持续提升,将导致公司在细分市场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面临市场份额减少,盈利能力下降,甚至核心竞争优势削弱的风险。
(3)客户相对集中及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通信设备制造商、航空航天及防务单位、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等,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61.41%、49.33%、58.49%和 77.40%,来自于核心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且由于下游市场本身行业的特殊性呈现出头部企业集中度高的情形,2025年 1-6月,公司对第一大客户的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60%,存在大客户依赖的风险。如果部分大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对产品的需求不及预期,对公司的采购出现大幅下降,且公司对其他主要客户的销售增长无法弥补,将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风险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技术泄露风险
技术优势以及持续的研发能力是公司主要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公司保持技术领先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公司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公司通过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相关协议、规范化研发过程管理、申请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保护等措施防止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核心技术泄密。公司产品属于技术密集型产品,产品核心技术存在被竞争对手抄袭的风险,公司可能存在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通过申请专利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66项发明专利、400项实用新型专利,若该等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受到侵害或者公司机密技术文件泄露,或者竞争对手采取恶意诉讼的策略,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专利授权风险
在高速连接产品领域,早期技术由国际巨头垄断,国内厂商需通过技术授权或专利许可方可开展相关产品的研发与制造,若未来授予公司专利许可的厂商违反协议约定提前终止许可,或与发行人产生争议和纠纷,可能影响发行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高速线模组扩产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通讯连接器研发能力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详细市场调研与严格的可行性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是基于客户需求、市场前景、经营战略等做出的审慎决策。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按照预定计划推进项目落地,但若因宏观环境、经济政策变化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建设进度、投资成本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募投项目建设周期延长或项目实施效果低于预期,进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及论证,并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行业竞争加剧、产业政策导向发生不利变化、市场开拓未取得显著成效、终端需求的增速未达预期等情形,则可能导致公司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和新增产能面临无法消化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包含规模较大的资本性支出。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出现较大规模的增长,并新增折旧摊销费用。由于从项目建设到项目达产需要一定时间,项目投入初期新增折旧摊销费用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在项目的产能爬坡期该项目产生的收入可能不足以覆盖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同时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不及预期,则存在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4、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及 2025年 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41,643.74万元、48,704.90万元、55,909.08万元和 113,217.19万元,占公司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00%、26.02%、36.63%和 55.85%,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金额可能亦会相应提升。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逾期、坏账或进一步延长应收账款回收周期,从而给公司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022年、2023年、2024年和 2025年 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9.89%、27.37%、18.47%和 32.86%,报告期前三年整体存在一定的下滑,主要系行业竞争加剧、产品
结构调整等因素综合导致。未来,若上述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未能把握新兴市场机遇、维持客户和品牌优势、积极推进产品升级,未来仍可能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整体业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加强,但鉴于募投项目建设到实现收益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将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将有所下降。
(2)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除受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基本面因素影响外,还会受到政治、宏观经济形势、经济政策或法律变化、资本市场走势、股票供求关系、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其他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股票价格波动造成投资者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
(3)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取得绵阳市国资委批准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公司本次发行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及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证券种类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
发行数量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
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6.51%,即本次发行不超过
3,000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
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
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
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
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 |
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万元(含
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高速线模
组扩产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通讯连接器研发能
力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发行方式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公司将在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并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
调整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
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
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 |
| 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
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
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
次发行的股票 |
定价基准日、发行定
价与发行价格 |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
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
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
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竞价情况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
限售期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
之日止,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
利润安排 |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
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
上市地点 |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
决议有效期 |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
三、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四川
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王鹏和丁杰。
保荐代表人王鹏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法学硕士,于 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担任
八方股份(603489.SH)主板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灿能电力(870299.BJ)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南侨食品(605339.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长虹能源(836239.BJ)向不特定合格投股股票项目、
八方股份(603489.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华丰科技(688629.SH)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曾参与
翔丰华(300890.SZ)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元祖股份(603886.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长虹美菱(000521.SZ)主板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等项目。王鹏先生最近 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 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保荐代表人丁杰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于 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
新亚电子(605277.SH)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丁杰先生最近 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 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王嘉懿。
项目协办人王嘉懿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应用经济学硕士,于 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担任宏韧医药创业板 IPO项目协办人、常茂生物创业板IPO项目协办人、曾参与博科资讯科创板 IPO项目、至信股份主板 IPO项目、
华明装备(002270.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王嘉懿女士最近 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
黄学圣、王梦菲、柳腾达、刘浩、颜熔荣、梁潇。
3、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组通讯方式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3楼,联系电话为 021-33389888。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3,457,446股,四川
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11,345,760股,合计持有发行人 14,803,206股,合计持有 3.21%的股份。其中,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与本保荐人均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
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为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四川
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因此,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四川
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本保荐人的关联方,对发行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为 3.21%。
除前述情况之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人同意推荐四川
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规定,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六、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2025年 7月 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25年 8月 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25年 9月 15日,发行人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
1、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光、电连接器及线缆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华丰科技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华丰科技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大类,属于“C398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中类,属于“C3989 其他电子元件制造”小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4月修订),公司属于第五条中“(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列示的科技创新企业。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高速线模组扩产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通讯连接器研发能力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关于做好 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亦不涉及《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主营业务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2、保荐人核查情况
针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保荐人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营业执照、定期报告,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
(2)核查第三方行业研究机构发布行业研究资料;
(3)核查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4)查阅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七、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 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
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
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保荐代表人在信息披露和报送文件前事先审阅发行人的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确保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源的制度 |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
制度,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和持续经营能力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
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止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内控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
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
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意见 |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
范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保荐代表人适时督
导和关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同时按照有关
规定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
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制度,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发行
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发行人有义务及时向保荐代表人
披露有关拟进行或已进行的担保事项,保荐人将对发行人对
外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保荐协议约
定的其他工作,保荐人将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
主要约定 |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
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
相关约定 |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
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其他安排 | 无 |
八、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推荐结论
四川
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推荐四川
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交易。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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