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000066):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5-04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17日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0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中电长城大厦A座24楼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戴湘桃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046号)《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047号),公告了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9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6,909,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1.444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其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69,304,07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39.34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87人,其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7,605,52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0958%。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于吉永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333,258,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9%;反对2,962,0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6%;弃权689,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883,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157%;反对2,962,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40%;弃权689,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3%。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含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309,467,5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74%;反对26,822,5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3%;弃权619,5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92,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829%;反对26,822,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606%;弃权619,5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5%。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律师姓名: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覃正伟律师、刘品律师 2.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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