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恒星科技(002132):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中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六条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七条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本制度第八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除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2.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连续两年亏损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6.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三条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的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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