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002132):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PE投资、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1.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累计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经股东会授权事项除外)。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如经股东会授权事项除外),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应由保荐机构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如公司在证券投资前已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应在披露证券投资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以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小组,行使风险投资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及其他必要人员共同组成。风险投资管理小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日常办事机构。 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小组的组长,按照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的协调人及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经济效益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上报风险投资管理小组讨论分析。 第九条 风险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风险投资管理小组报告投资盈亏情况。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负责人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风险投资项目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风险投资活动。 第四章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四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根据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如经股东会授权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出具相关意见; (三)保荐机构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投资额度,包括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公司任一时点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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