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达(30090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09 证券简称:汇创达 公告编号:2025-077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上午9:15至2025年10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2-2栋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79,848,4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72,972,979股的46.16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所持股份79,574,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003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所持股份27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586%。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4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7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1586%。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9,789,8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6%; 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443%;反对5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5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0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9,789,8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6%; 反对5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443%;反对5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18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3%。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9,789,8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6%; 反对5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 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1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443%;反对5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4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9%。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廖璐律师、杨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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