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00213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是公司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公司内审部依照本制度和公司审计委员会要求的职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条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第五条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支持审计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审计部及审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与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公司内审机构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内审部的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五)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六)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七)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内审部的权限 (一)参加有关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对外投资等会议,必须通知内审部门参加。对重大的经济合同,实行事先审计监督;(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七)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九)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十一)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对需要审计的事项,由公司内审部拟订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人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内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内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内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内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效。 第二十五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应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公司审计,提供审计人员所需资料和数据,若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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