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星科技(002132):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成立。提名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过半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提议;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有权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召集的不定期临时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各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就此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若经非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应在收到提议后七天内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3.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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