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300091):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9:20:51 中财网
原标题:金通灵: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性商务接待可以参照本制度,规范接待流程、沟通承诺等措施,避免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发生泄漏。

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接待和商务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来访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接待工作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人员需规范衣着和用语。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专职部门,董事会秘书为该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组织及协调工作;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具体事务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十一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接待管理工作,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组织安排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四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未公开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第十五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七条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贵重礼品。

第十九条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参加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需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按照(附件1)与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采访的主题等内容。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待公司同意后,将对特定对象进行接待预约登记(附件2),预约登记单应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

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特定对象,公司一般不予接待。

第二十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附件3),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4),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如果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公司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或者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做好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将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1: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须知
一、预约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17:30)
二、预约方式
1.通讯方式预约
预约电话:0513-85198488
2.邮件或邮寄方式预约
(1)预约邮箱:dsh@jtltech.cn
(2)邮寄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135号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人/部门: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三、预约登记
公司在接到预约申请后,会通过预留的联系电话协商并确定接待日程安排,并要求提供来访必要的提纲或相关资料。同时来访对象应填写《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四、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17:30)
五、其他事项
特定对象来访若需要公司协助其他事项,在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下,公司将尽可能给予协助。

附件2: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单位名称 来访人员姓名 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预约来访时间 相关证件名称 
预约来访人数 来访人员类型投资者□证券机构□ 媒体□其他□
日程安排   
来访交流提纲   
董事会秘书意见   
附件3: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沟通承诺书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4:
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____________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