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传媒(000156):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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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9:51: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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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数传媒: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公司有关信息。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地、完整地传达公司有关信息;(三)主动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地向投资者报告经营情况,不做虚假和不实报告,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六)高效低耗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与投资者的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行业发展战略、行业发展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和融资、重大担保及其变化、重大收购重组、重大对外合作、重大关联交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管理层的变动、董事会情况及股东大会情况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五)与公司有关联的或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经营状况的外部经济和政治环境的信息;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一)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二)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三)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七条 公司可在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举行的网上交流会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录音。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0571-28327789。
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如咨询电话号码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
第十九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一)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掌握公司各方面的信息。
(二)熟悉公司治理、经济、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与程序,熟悉和了解各种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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