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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数传媒(000156):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19:51:23 中财网
原标题:华数传媒: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则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或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相关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相关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规则所指内幕信息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触及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任何事件或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4、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和因任职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通过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能够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因参与公司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视为公司内幕知情人;
8、为公司重大事件或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财经公司等;
9、上述内幕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六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规则约束。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对年度财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内幕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报前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高比例送转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知情人情况及变更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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