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及产业投资,数字通信产业投资,互联网及电视传媒信息服务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销售;软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字技术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企业总部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软件开发;广播影视设备销售;销售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讯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票务代理服务、旅游信息咨询、互联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的调整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包括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之日起,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设立时在湖南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现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持有《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89080365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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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
简称纪委)。党委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
要求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 第三条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
简称纪委)。党委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
要求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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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
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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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一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 第十二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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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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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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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裁(即经理,下同)、副总裁(即副
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即
财务负责人,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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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用户为中心,
持续创新,成为国内领先的有线网络运营商
和以视频业务为核心的综合内容提供商。 |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用户为中心,
持续创新,成为国内领先的数字化社会赋能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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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及产业投资;数字
通信产业投资;互联网及电视传媒信息服务
产业投资。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
范围为准。 | 第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广播电视视
频点播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
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
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互联网设备销
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
发;物联网设备销售;软件销售;网络设备
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字技术服务;
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人工智能公共
数据平台;企业总部管理;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发布;广告制作;软件开发;广播影视
设备销售;销售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
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讯设备销
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影摄制服务;摄
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互联网
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
储支持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家用
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
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票务代理服务、旅游信息咨询、
互联网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
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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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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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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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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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为湖南安江塑料
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黔阳县二轻集体工
业联社、黔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黔阳县汽
车配件厂、黔阳县电石厂,公司设立时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4,5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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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852,932,44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852,932,442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852,932,44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1,852,932,442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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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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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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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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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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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
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
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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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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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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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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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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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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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
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述相关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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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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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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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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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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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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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第四十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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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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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员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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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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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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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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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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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行使该项职权时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行使该项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并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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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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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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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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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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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得低于10%。 |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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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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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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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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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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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书。 |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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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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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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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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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若有)主持(若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若有)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若有)主持,监事
会副主席(若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若有)主持(若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若有)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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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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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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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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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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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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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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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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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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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
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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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
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
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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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第八十二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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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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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控股
比例在30%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由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
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
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
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
的表决权制度,但得票数少于参加股东大会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
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连
续180天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但得票数
未超过参加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的
二分之一者不得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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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者不得当
选。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
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
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
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
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
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
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
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
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
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
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
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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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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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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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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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监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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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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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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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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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零一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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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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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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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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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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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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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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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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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第一百零六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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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12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职工董事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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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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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上第(一)至(十二)项由《公司法》规
定的董事会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
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以上第(一)至(十一)项由《公司法》规
定的董事会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
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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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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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若有)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若有)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若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若有)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若有)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若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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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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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
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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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传真、邮件、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定期董事会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及临时董事会会议召
开5日以前。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传真、邮件、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
议召开5日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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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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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
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
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
将原件送至公司。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
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
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
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采用邮件等方式发
送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在董事会会议召
开后合理期限内将原件送至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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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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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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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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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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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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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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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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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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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7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9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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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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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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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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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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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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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
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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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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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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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
其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执行稳定、
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利
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满足上述现
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由董事会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利润分配:除股东大会批准的其
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在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可进行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公司每
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
分配方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
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
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的最低比例: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
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
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6)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根据相关会
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可进行利润分配的前提
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
个月。
(7)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
其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执行稳定、
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范围。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利
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满足上述现
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由董事会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中期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利润分配:除股东会批准的其他
重大特殊情况外,在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可进行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公司每年
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应当含有现金分
配方式,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
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的最低比例: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股票利润分配:公司在实施以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
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
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6)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根据相关会
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可进行利润分配的前提
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
个月。
(7)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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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8)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
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
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
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
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9)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和筹融资
规划,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利分
配原则等)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征求独立董事、监事
会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可以
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
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制定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监事会应当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
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 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8)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
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
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
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监事
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9)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
提请股东会审议。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和筹融资
规划,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利分
配原则等)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征求独立董事、审计
委员会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可以
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
取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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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六十五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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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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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
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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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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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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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第一百七十三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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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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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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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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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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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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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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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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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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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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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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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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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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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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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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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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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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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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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对照表中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更新为“股东会”,在不涉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修订的情况下,上述调整以及相关条款项目的序号调整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