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科技(00070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20:01:20 中财网
原标题:双环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科技”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双环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2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20,571,428股,发行价格为5.8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募集资金总额为708,959,996.6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054,878.6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00,905,117.96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5年7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100022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70,896.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收购宏宜公司68.59%股权70,896.0170,896.00
合计70,896.0170,896.00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低于上述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相关费用的情况
2025 10 16
截至 年 月 日,公司先期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相关费用(不
含增值税)为人民币762,641.51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相关费用为人民币762,641.51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出具了《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相关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5)0101396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费用明细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已预先支付金额
1保荐及承销费用6,688,301.86-
2审计及验资费用424,528.30141,509.43
3律师费用828,301.89621,132.08
4登记托管费及其他费用113,746.63-
合 计8,054,878.68762,641.51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成本支出,具有实施必要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62,641.51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与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该募集资金置换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投向及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支付发行费用,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结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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