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00217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20:06:00 中财网
原标题:江特电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履行各自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文件》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在进行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和报送等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应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若收到前述通知,应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的方式,明确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晓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造成公司损失的还可以向其要求适当的赔偿。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交易所。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分拆上市、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按照前款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其中,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公司在履行内幕信息管理职能,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过程中,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注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
(注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序 号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 码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
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
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
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 式参与机构和人 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