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60509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7日 21:51:00 中财网
原标题:九丰能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借款、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三)最近 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章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三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含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第十四条公司股份权益发生变动导致存在被收购情形的,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资金管理中心与风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对财务资助对象的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偿债能力以及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信息披露,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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