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傲化学(60336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17:15:48 中财网
原标题:百傲化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 暨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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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
暨解锁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064-3号
致: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傲化学”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

百傲化学保证其就本次解锁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本次解锁事项进行了查验和确认。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中国法律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无核查和做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百傲化学在为本次解锁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百傲化学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仅供百傲化学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发表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三)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3年10月13日,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5,179,522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2023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五)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4年5月25日,公司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0,318,1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6,190,914.60元(含税),派送红股144,127,276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为504,445,467股。因公司进行上述权益分派,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由5,179,522股增加至7,251,331股。

(七)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八)2024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一个锁定期已于2024年10月16日届满且解锁条件已成就,该次解锁股票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对应的股票数量为3,625,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该次解锁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由7,251,331股减少至3,625,666股。

(九)2024年11月7日,公司将已解锁的3,625,665股股票由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非交易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85名持有人的个人证券账户。2024年11月9日,公司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十)2025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4,445,4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2,667,280.20元(含税),派送红股201,778,187股,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为706,223,654股。因公司进行上述权益分派,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由3,625,666股增加至5,075,932股。

(十一)2025年10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条件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业绩考核要求如下: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按以下解锁时点分批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分两批解锁分配至持有人。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解锁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锁期2023年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或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和2023年两 年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率不低于190%。
第二个解锁期2024年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或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10%。
注:(1)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数据为准。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对应考核当年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以对应考核当年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对个人层面进行绩效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个人实际解锁份额根据上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兑现,当期实际解锁份额=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持有人当期解锁时点计划解锁权益数量×个人解锁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员工解锁的比例:

考核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
考核得分(S)S≥9090>S≥60S<60
解锁比例100%80%0%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决定其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回的份额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以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二)本次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1.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的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故截至2025年10月16日,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公告日与第二个锁定期解锁日之间满足24个月间隔的要求。

2.第二个锁定期业绩考核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内的公司业绩和员工个人绩效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如下: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210A015499号),公司2023年经审计营业收入为1,065,660,659.85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210A017357号),公司2024年经审计营业收入为1,311,701,965.84元。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3.09%,高于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锁条件。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2024年度绩效进行了考核,其中,83名持有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该83名持有人解锁比例为100%;1名持有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该持有人解锁比例为0%;此外,2名持有人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内离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持有人和已离职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持有人。因此,本次实际有83名持有人解锁股份。

综上所述,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解锁股份数量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剩余50%,即解锁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剩余全部公司股份,本次解锁的股份数量为5,075,9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

本所律师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员工持股计划》之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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