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王科技(301355):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19:44:52 中财网
原标题:南王科技: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301355 2025-060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南王科技 公告编号: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10月20日
? 144.00 0.74%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90元/股
? 首次授予人数:85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10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7.9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4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如下: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价格:7.90元/股
(四)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情况: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8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含外籍员工)。具体如下: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占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 数的比例占本次激励 计划公告日 股本总额的 比例
郑清勇中国董事、财务总监10.005.64%0.05%
刘莺莺中国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1.000.56%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83人)133.0075.00%0.68%  
预留部分33.3118.79%0.17%  
合计177.31100.00%0.9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五)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50.0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50.0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六)业绩考核要求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归属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考核年度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202520%15%
第二个归属期202610%8%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对应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A)A≥AmX=100% 
 An≤AX=90% 
 A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增长率(A)”定义如下:2025年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2025年年度营业收入-2024年年度收入)/2024年年度营业收入,2026年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2026年年度营业收入-2025年年度收入)/2025年年度营业收入;
3、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实施。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100%90%80%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4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9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5年9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何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5年10月20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价格:7.90元/股。

(四)首次授予人数:85人。

(五)首次授予数量:144.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74%。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万股)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占本次激励计 划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的比 例
1郑清勇董事、财务总监10.005.64%0.05%
2刘莺莺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1.000.56%0.0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83人)133.0075.00%0.68%  
合计144.0081.20%0.7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10月20日(首次授予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4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85元/股(2025年10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1.8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2.6859%、25.8913%(分别采用深圳综指最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6%。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144.00597.75110.78371.01115.96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

九、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对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含外籍员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部分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的外籍员工均任职于关键岗位,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吸引和稳定外籍高端人才,从而助力于公司长远发展。

公司对外籍员工实施激励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部分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10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以授予价格7.90元/股向8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4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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