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600995):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0:45:49 中财网
原标题: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考核工作,提高公司
治理水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
事会考察、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联络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
司或董事会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义务,享
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质,并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培训,取得董事会秘书任
职培训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
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相关规定执
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
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
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通讯方式。

第九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或董事会名义办
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法律法规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辞职报告中应当
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
控股子企业任职等情况(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
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工
作;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和落
实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间及离任后,应当持续履
行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
其他不良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对因违反本规则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责任追
究管理规定及公司处分清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原《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规定》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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