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东微(688172):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暨股本变动
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5-077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 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回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2025年8月28日,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离任而不再具备《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公司同意按照授予价格6.67元/股对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截至本公告日,公示期已满45天,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或可归属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或可归属部分(权益归属明确)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剩余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李剑锋先生、陈兆震先生及唐晓琦女士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分别获授120,000股限制性股票,因工作调整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60,000股限制性股票将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兆震、原副总经理李剑锋、原副总经理唐晓琦等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6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430,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10月23日完成注销。后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机关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单位:股
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涉及的对象、数量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注销完成时间、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审批机关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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