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002986):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含控股及参股)、分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八)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证券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或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十)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十一)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查询。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按规定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一同报送交易所。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策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至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向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三)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公告; (四)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其他必要的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需将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公司)、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董事会办公室获知内幕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时)。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0日 附件 1: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代码: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报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事项:
2、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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