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002986):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1:05:22 中财网
原标题:宇新股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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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设期货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董事长任期货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部负责人为决策小组成员,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的指令人。

第六条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三)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五)听取期货操作小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六)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和日常审查监督工作,由经营部、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相应人员负责或兼任,具体如下:
(一)期货操作小组:
1.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并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活动,并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报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并通知风险管理员。

(二)期货管理员:由公司专门人员负责,在办公室领导下工作。

(三)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出纳兼任。

(四)会计核算员及档案管理员:由财务部相应人员兼任。

(五)风险管理员:由内部审计部专人负责。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由经营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编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员根据经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根据批准后的申请拨付资金。资金到位后,期货操作员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

第十三条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员应于1个交易日内即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计部和财务部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每月末与期货操作员核对保证金余额,并传递到财务负责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相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者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者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二)头寸价格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以下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风险报告制度
1.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若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时间,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即时提交分析意见并作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 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期货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 相关人员即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七章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货操作小组应在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期货持仓状况,在发生较大亏损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定期”为月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较大”为金额500万元以上;“及时”为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三)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档案至少保存10年,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六条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九章期货管理员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期货管理员必须秉承诚信、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理,杜绝投机行为。对超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平仓指令人指令范围的操作,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对超出指令范围进行投机操作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作开除处理,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对通过套期保值降成的部分,公司将给予套期保值工作人员一定的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内”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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