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宇新股份(00298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1:05:31 中财网
原标题:宇新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含对子公司担保)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会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反担保合同文件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三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反担保
第十四条 除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十五条公司不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六条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八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应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二)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发生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如与现行及将来不时修订之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该等规定为准,公司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时提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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