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300172):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 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五)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部门负责人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七)对经营活动中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如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根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第三十五条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三十六条审计终结后,应在十五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七条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三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裁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工作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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