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环保(30017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1:11:07 中财网
原标题:中电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与现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三)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五)公司业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并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刊登。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二)股东会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会进行报道。

(三)公司网站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公司可以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四)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并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上对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予以答复。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或路演,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

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如同时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明。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应该积极创造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的机会。

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或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的一对一沟通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六)现场参观
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

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七)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八)电子邮件沟通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咨询电子邮箱应有专人负责,并承诺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给予投资者回复。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在与投资者互动过程中,应该积极索要投资者的电子邮箱,以便长期沟通。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九)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其他方式。

第十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二)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澄清。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证券部门为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发展战略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公司网址、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制及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关注公司网站互动服务的投资者提问,并在遵守公开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及时予以回复;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经营环境重大变动及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八章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证券部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由董事会秘书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条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一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部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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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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