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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30022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1:15:22 中财网
原标题:银禧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止采购、销售及其他外汇业务中的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国际贸易及投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含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累计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或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公司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计部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营层。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财务部应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审计部、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需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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