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禧科技(300221):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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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1:15: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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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银禧科技:融资管理制度

广东
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
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广东
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权益资本融资是由公司股东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四条 融资的原则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后经办具体相关事宜。
第六条 公司对重大融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未经风险评估的方案不能进行融资。公司融资人员与评估人员应相互独立。
第七条 公司债务融资事项(主要是银行贷款)的管理部门为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债务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 依据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同一对象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10%(含 10%)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同一对象累计融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 10%至(不含 10%)到 30%(含 30%)之间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同一对象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的 3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打算继续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的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及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其融资申请。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也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七条至第十条的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公司融资的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受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受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融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融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融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融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融集资金按照经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融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融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八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踪监督融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监督融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融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融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应由公司负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融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融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控股子公司建立与融资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融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四章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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