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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300221):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1:15:33 中财网
原标题:银禧科技: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具体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如两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十一条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六条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在2月内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制度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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