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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300221):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0日 21:15:36 中财网
原标题:银禧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增强公司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各办事处及其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控制度的运行,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核查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以及预防、发现、调查和处理各种舞弊行为。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设经理一名,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工作职责相匹配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专业能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赋予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相应职权。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中承担的职责包括:(一)审核公司内部控制及其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作出报告;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三)处理有关投诉与举报,督促公司建立畅通的投诉与举报途径;(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受董事长领导,接受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对董事会负责,并和财务部分开办公。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按内容划分,分为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两项,根据不同情况应该分别制定对应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任务是对被审计对象的以下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实施监督和评价:
(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二)物资管理内部控制;
(三)采购内部控制;
(四)生产内部控制;
(五)销售内部控制;
(六)投资内部控制;
(七)人力资源内部控制;
(八)行政内部控制;
(九)培训内部控制;
(十)研发内部控制;
(十一)市场内部控制;
(十二)战略内部控制;
(十三)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十四)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十五)质量管理内部控制;
(十六)其他经营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的任务是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公司财务审计:
1.流动资产审计;
2.长期资产审计;
3.费用成本审计;
4.销售、利润审计;
5.投资效益审计。

(二)具备独立会计核算对象的经营业绩审计、科研项目审计。

(三)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

(四)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二)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四)指导监督被审计对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执行情况;
(五)负责审计人员的理论、业务学习,岗位培训等;
(六)对内协助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对外协助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七)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部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授权开展审计监督,其工作范围不应受到人为限制。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视具体情况,可以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部主要权限包括: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基本情况调查表、内控情况调查表、预决算报告、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凭证、账表,检查资产,检测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被审计对象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四)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五)对故意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审计部有权向其上级部门提出给予经济处罚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在限期内无故拒不执行经济处罚决定的,审计部有权通知公司财务部直接执行;
(六)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审计部有权向公司建议给予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上报董事会;
(八)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考核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要求:
(一)根据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
(二)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三)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要求。

第五章 反舞弊审计职能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在公司管理层授权下,负责与反舞弊相关的各类信息之收集整理、分析、传递、交流等工作并负责反舞弊处理结果的执行、跟进、发布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有责任关注内部控制系统的薄弱环节,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和有效性;审计部通过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揭露业务经营部门存在的风险,来协助防止舞弊。当已在合理程度上确认个人或组织发生了严重的舞弊迹象时,应该将这种情况向适当的报告层次予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协助公司完善投诉、举报管理制度,设置舞弊举报热线,明确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投诉、举报成为企业反舞弊和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途径。审计部应当确保投诉举报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地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进行反舞弊审计应注意如下方面:
(一)在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方面弄虚作假;
(二)未经授权、滥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三)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非法使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舞弊给企业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
(五)员工单独或者串通舞弊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六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要确保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并制定和执行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包括内部自我质量控制和检查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组织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审计程序质量控制;
(三)关键点控制;
(四)建立健全的考评内部审计质量的指标体系,全面正确地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评;
(五)审计人员独立性控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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