徕木股份(603633):徕木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10月21日 16:45:30 中财网
原标题:徕木股份:徕木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号)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814,81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790.78万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6月28日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2-23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9,928.06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20,253.18万元(含利息),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 (万元)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0301240000006303496.43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3694018080035036016,892.24
徕木电子(江苏)有限 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3694018080076858587.32
徕木电子(江苏)有限 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嘉定支行0301220000006304285.84
湖南徕木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366201880013367942,491.36
合计  20,253.18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管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管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及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开户行账户用途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支行3662018800134 8904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伟、张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3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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