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包含10项子议案),上述部分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
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50.65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 |
| 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
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
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
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
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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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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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 |
| /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均
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0,050.65万
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
|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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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 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2)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格跌幅累计达到30%;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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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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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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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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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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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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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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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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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
|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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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
| |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
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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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第三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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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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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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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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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
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任何股东持
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
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股票,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
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
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形除外。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即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
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
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买入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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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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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
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出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
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
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
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
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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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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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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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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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 第四十五条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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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涉及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则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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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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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经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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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具体地址由公司董事会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原
则上为公司住所地,具体地址由公司董事会或 |
| | |
| 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具体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告知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其他股东会召集人具体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告知公司股东。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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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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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 |
| / | 第五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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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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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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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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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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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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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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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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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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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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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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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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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者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审议情况或者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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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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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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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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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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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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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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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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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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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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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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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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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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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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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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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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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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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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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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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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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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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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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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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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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在安排表决议程时可先进行不涉及
关联交易的表决,最后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并退出会场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
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授
权代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参照本款有
关关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以回避。
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为:由非关联股东行使
表决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需过半数
和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方为有效的要
求进行表决,经统计公布票数后,表决即为有
效。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在安排表决议程时可先进行不涉及关联
交易的表决,最后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就关
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
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未能
出席股东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授权代
理人代为表决,其代理人也应参照本款有关关
联股东回避的规定予以回避。
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为:由非关联股东行使
表决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需过半数
和特别决议需2/3票数通过方为有效的要求进
行表决,经统计公布票数后,表决即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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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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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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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
事、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听取有关
股东意见,或由连续一百八十(180)日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出下届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候选人或更换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董
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
具体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
“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主席提出
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连续一百八十(180)日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
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
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如公司董
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
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但应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事时,董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
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
“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如公司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
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会提出,但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关于股东会临时
提案的有关规定。
提名人应当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简历、基本情况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被提
名人接受提名、承诺其向提名人提供并同意公
开披露的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以及
保证在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的书面承诺。
公司在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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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的有关规定。股东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
候选人和/或监事候选人的,亦应遵守本条款项
下关于提名人数限制的规定。
提名人应当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包括简历、基本情况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被提名人接受提名、承诺其向提名人提供并
同意公开披露的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以及保证在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的
书面承诺。
独立董事的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如
公司存在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控股股东,则
股东大会在非独立董事、监事(由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选举中亦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内容为在董事(或监事)选
举中(区分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不同类
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可以将其持有的对(该类别内)所有董事的表决
权累积计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该类别
内)总表决权向(该类别内)各董事候选人自由
分配,而不受在上述直接投票制度中存在的分
别针对(该类别内)每一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
制。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 是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内容为在董事选举中(区
分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不同类别),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
有的对(该类别内)所有董事的表决权累积计
算,并将该等累积计算后的(该类别内)总表
决权向(该类别内)各董事候选人自由分配,
而不受在上述直接投票制度中存在的分别针对
(该类别内)每一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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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
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
成员分别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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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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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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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
| |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 |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 |
| | |
| |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在股
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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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
| |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
|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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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选聘董事的程序如下: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有
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董事会成员变更的
需求,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
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人
选;
(三) 提名委员会了解董事人选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搜集相关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应征求董事人选对提名
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人选;
(五)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提名委员
会会议,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提名委员会应在选举新的董事前一
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 | 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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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股东大会表决。符合本章程规定资格的股东
有权自行决定董事候选人,并根据本章程第八
十二条的规定将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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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 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
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
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
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
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
项规定;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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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
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
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
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如下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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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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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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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
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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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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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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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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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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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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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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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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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 第一百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
|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股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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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批准,修改时
亦同。 | 第一百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批准,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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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下
列职权:
(一) 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3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融资、为本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质押和/或保
证等担保行为、资产出售、资产收购、租赁和/
或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二) 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由股
东大会审批并批准的担保行为之外的担保行
为;
(三) 审议并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就同
一交易标的或者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
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就
同一交易标的或者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
交易累积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低于100万元的
关联交易。
超过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上述职权范围
的有关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或
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或要求,股东大会授予董
事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由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则应按该等法律规定或政府部 | 第一百十四条股东会授予董事会下列职
权: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
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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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二)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须由股
东会审批并批准的担保行为之外的担保行为,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公司与
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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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予董事长下列
职权,董事长在行使下列职权时,应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报告:
1、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年度预算内的新增贷款事项,单项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3,000万元、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万元的范围内,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
2、就公司的资产(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除
外)出售、购买、租赁及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对
外投资除外),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的范围内,董事长有权作出
决定。
3、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就同一交易标的
或者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予董事长下列
职权,董事长在行使下列职权时,应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报告:
1、就新增贷款事项,单项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3,000万元、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
万元的范围内,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
2、就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
外的交易事项,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
3、就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之
外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长有权作出决定。
如根据本章程约定、有关法律规定或有关
政府部门的要求,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上述职
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
出决议,则应按本章程约定、该等法律规定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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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交易累积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
关联自然人就同一交易标的或者连续12个月
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
联交易。
如根据本章程约定、有关法律规定或有关
政府部门的要求,董事会授予董事长的上述职
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则应按本章程约定、该等法律规定
或政府部门的要求,由董事长提出或通过董事
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会以决议形式对董事
长进行其他授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
的需要;
(二) 不得超过董事会自身的职权范围;
(三) 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 政府部门的要求,由董事长提出或通过董事会
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会以决议形式对董事
长进行其他授权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的
需要;
(二)不得超过董事会自身的职权范围;
(三)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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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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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
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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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邮件、电话或 |
|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如属特殊情况,
可适当缩短。 | 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十二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
| |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
| |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
| | 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为3名,
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
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
组成。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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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
|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拟订投资方案;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会
议上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
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
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
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拟订投资方案;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
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
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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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职责、任职资格等事项应遵照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职责等事项应遵照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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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
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
作出。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
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
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
作出。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
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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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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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 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
的问题。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
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因故不
能召开,应说明原因。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批
准,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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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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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
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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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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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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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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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现金分红比例:
(一)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在公司盈利、现
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
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按法定条件、顺序分配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
原则。
(二)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
金分红比例:
(一)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应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遵循如下原则:
1、按法定条件、顺序分配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
原则。 |
| 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
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
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
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
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
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
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
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
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
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
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
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 | (二)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考虑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
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满足日常经营
的资金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前提下,公
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
原则上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
次。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3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
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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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间隔:每年度进行一次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
投入。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
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1/2以上表决通过,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
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
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
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 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
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
理因素,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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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
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
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
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
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
会全体董事过1/2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
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
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
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 | 的范围。
(七)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将围绕公司主营
业务投入。
(八)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股利分配
具体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3、公司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意见,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举行投资者网上交
流会、接待投资者来访、回复投资者来信来电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
及时改正。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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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1/2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
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
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
以支持。
(九)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
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
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
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
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
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如公司上市
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 |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
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会提
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
东投票权。
(十)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
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
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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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应披露相
关事项。
(十)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存在股东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公司的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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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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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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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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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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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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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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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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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进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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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 |
|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电子邮件达到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
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同时
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
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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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
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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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
|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条
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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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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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
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八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
| |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 |
| | |
| | |
| | |
|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八条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
|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第二百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
| 第一百九十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 第二百〇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
| | |
|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过半”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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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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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