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600279):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10月21日 18:45:48 中财网

原标题:重庆港: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代码:600279)
2025年10月
会议资料目录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2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4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7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 9
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4 5
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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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31日14:30
现场会议地点: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298号公司二楼一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屈宏
参会人员: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现场会议主要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次股东大会组织情况并介绍来宾。

三、各位股东对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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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经2025年10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

四、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发言及提问。

五、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对议案进行书面表决。

六、休会10分钟,工作人员休会期间在监票人的监督之下进
行表决统计,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见证。

七、监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

十一、会议结束。

—3—
议案一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将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情况汇报如
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重庆
市国有企业贯彻<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
的意见>精神重点措施》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贯彻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执行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同时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完善法定代表人规定。第八、九条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范围、
职权、更换时限及法律责任。

2.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取消监事会,删除原第八章“监事会”

的相关内容,在第五章增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规定由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权(其他章节中涉及
监事会职权的行使主体相应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并明确了审计委
—4—
员会的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等内容;增设职工董事1名,与《公
司法》关于职工代表董事的要求相衔接。

3.修改股东及股东会规定。修改股东会相关职权,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年报、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内容的审议权限不
再强制规定为股东会的职权;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从百分之
三降低至百分之一,并明确不得提高该比例;取消强制全体董监
高出席股东大会的规定,改为应股东要求列席并接受质询。

4.根据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国资委《重庆市国有企业贯
彻<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精神重
点措施》以及重庆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贯彻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执行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公司对董事会职权进行了调
整。

5.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会议召集
程序或表决方式存在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
撤销,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6.完善公司股东义务、董事责任。新增第四章第二节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和
义务。同时,新增董事职务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和董
事离职管理的规定,明确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终止。

—5—
7.明确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高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新增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专节。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位、
独立性、任职条件、基本职责、特别职权及专门会议制度,各专
门委员会职责与构成。

9.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取消了《公司法》
关于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绝对限制,新增弥补亏
损的顺位规则,即公司可以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不能弥补
亏损时使用资本公积金。

10.增加提供财务资助的例外情形。新增两类允许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形:一是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二是为公司利益,可以
为帮助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11.强化了内部审计的要求。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
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5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审议。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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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将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
则等规定,公司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将其更名为《股
东会议事规则》。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
一是调整股东会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规定。审计
委员会全面承接监事会相关职权,新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明确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取消强制全体董监高出席股东大会的规定,改为应股东要求列席
并接受质询。二是修改股东会相关职权。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年报、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内容的审议权限不再强制规定
为股东会的职权。三是调整股东会提案权的相关规定。除明确审
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股东会提案权外,还将临时提案权股东的
持股比例由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一,并明确不得提高该比例。四
是明确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明确股东会召集程序、
—7—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而未产生实质影响作为可撤销事由的例
外,以及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二)完善类别股的相关规定
一是新增对于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
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是明确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
权数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此外,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并将《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
股东大会,请审议。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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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港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重 庆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新增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 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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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 零八条的规定,对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 行使决策审批权。(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一 十四条的规定,对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 行使决策审批权。
  
  
  
  
  
  
  
  
  
第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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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 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将按照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重庆证监局和公司股票 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删除
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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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第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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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 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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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 股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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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 释。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第二十一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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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重庆市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重庆市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 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六条第三款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能影响类别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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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 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 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 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 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应 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七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 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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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三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删除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删除
第三十三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三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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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第三十四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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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 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 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 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 定原则;第三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 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 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 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 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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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 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 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 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 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 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 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 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 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三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三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第四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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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 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 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 告。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对 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类别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 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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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重庆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 起就任。第四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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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 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 次日公告该决议。第四十八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 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 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 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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