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并对《
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另,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或其授权人办理因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一切事宜。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第一条为维护宏昌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4,078,509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13
4,078,509股,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
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公司董事会建
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公司董事长作
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协助其做好“占
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
行: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
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当
日,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
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
存在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
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还应在
书面报告中写明涉及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前述侵
占行为的情节。
(三)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
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通知各位董事并
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对于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
向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
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 删除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
知当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
办理相应手续。
(五)除不可抗力,若控股股东及其
它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
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日内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将该股东已被冻结股份
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交易(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
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或公司单方面
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除外);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
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失效。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程序的,公司将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
程序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
月之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
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持股数计算,计算持股比
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开通知中明示
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
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
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新增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
买、出售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前,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
明本章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
布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的名称。需回
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
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
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
程序及公允性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前,
会议主持人应向出席会议的股东说明本章
程规定的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并宣布需回避
表决的关联股东的名称。需回避表决的关
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
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
理。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表决。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
后,方提交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提案。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章程
规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
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可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
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 |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
方提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
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
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
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监事当选的表决制度: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名)董事、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
开选举;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先在所有
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中
选举出一名独立董事,然后再在该当选
的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所有独立董事候
选人中进行剩余独立董事的选举;
(三)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
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都拥
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
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的表决制度: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
选举;
(三)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
的股份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四)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
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也可分散投给数位候选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
(五)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四)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
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监事,也可分散投给数位候
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
(五)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
票权总数;
(六)股东对单个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
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
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合计不
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七)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
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为限,在得
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
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独立
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
(八)如出现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
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
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情
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可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
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独立
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
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监事再重新选举;
3、上述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
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数,则按
本条第(八)、(九)项执行。
(九)若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两名以上,则按候 | 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六)股东对单个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
份数的整倍数,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
有效投票权总数;
(七)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
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取得超过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半数的候选人
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
(八)如出现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两
名以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
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
情况处理:
1、上述可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再次进行选
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独立
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
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
上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再次选举;
3、上述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
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独立
董事、非独立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
仍无法达到拟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数,
则按本条第(八)、(九)项执行。
(九)若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
人数少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
两名以上,则按候选人所得票多少排序,
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进行
再次选举;若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的人数仅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一名,或经过
股东会三轮选举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人数,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事会,
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独立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选人所得票多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
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若
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人
数仅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一名,或
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当选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监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公
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在前次
股东大会上新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监事仍然有效;
(十)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监事
会人数(包括新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监事)未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原任董
事、监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十五
天内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再次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在前次股东
大会上新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
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
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
始就任。 | 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前次股东会
上新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仍然有
效;
(十)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人数(包
括新当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未能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
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公司应在十五
天内召开董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
重新推选缺额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在前次股东会上新当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
新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达到
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
任。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
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决定。 |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决定。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 删除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和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
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但未
达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未达5%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但未
达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5%的关联
交易(担保除外);
(十八)审议批准除本章程规定的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
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下
属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300万元,且未达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除本章程规定的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针对公司上述交易事项具体要求的
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比例
详见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制度,并应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有关重大交易类型包括: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
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
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具体
如下:
1.除有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
则、本章程另有规定的,如达到下列标准,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对于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决
定,公司可以通过本章程或制定其他工作
细则等进行规定。
2、除有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
则、本章程另有规定的,如达到下列标准,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还应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
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
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
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
3、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4、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 的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重
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有明确规
定的,应同时遵守。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通过的《日常经营核决
权限表》中授予董事长的权限;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董事会通过的《日常经营核决权
限表》中授予董事长的权限;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
董事会会议外,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
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也可以通讯表决、电话、传真、
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但需书面出具
表决票。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董事
会会议外,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
董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
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会
议时,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和通知形式
的限制。
任何已出席会议的董事,均视为已
收到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发出的会议
通知。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传真、
邮寄、专人送达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出现特别紧急事由需召开董事会会议
时,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和通知形式的限
制。
任何已出席会议的董事,均视为已收
到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发出的会议通
知。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除临时
董事会会议外,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
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
表决方式为:现场、电子通信方式、或现
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
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也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网络等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提下,也可以通讯表决、电话、传真、
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但需书面出具
表决票。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电子通信方式、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进行,出席董事需签署书面的会议
决议、会议记录等材料。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或举手或书面签
署表决票。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
人送达方式进行。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新增 | 第五章第三节独立董事 |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以上,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如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有)中,独立董事
均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 事。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如有)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规定
的相关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如有)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
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
作。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视公司经营状况,提取4%作
为公司员工的红利;提取1%作为除独立
董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红利;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视公司经营状况,提取4%作为公
司员工的红利;提取1%作为除独立董事外
的,其他董事红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着眼于长远、
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股东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制度性安排: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着眼于长远、可
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股东
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
润分配做出明确制度性安排: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1、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规定和公
司经营状况拟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
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
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
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年度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并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做出
说明,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5、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须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上市公司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上市公司应
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
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 | 1、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规定和公司
经营状况拟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预案
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
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
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
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
告中根据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
行详细披露。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时,须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应当严格
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
要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
策作出调整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7、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7、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
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
见,进行详细论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
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8、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接受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的建议和监督。
(二)利润分配内容、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
者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 |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
进行详细论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
当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8、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接受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的建议和监督。
(二)利润分配内容、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
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
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向聘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
人送达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专
人送达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一家或多家媒体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等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一家或多家媒体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所列报刊
中至少一份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
章程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所列报刊中
至少一份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
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所列报刊中
至少一份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
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30日内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因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
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所列报刊
中至少一份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本章程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
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财产在分别
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
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
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 第一百九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
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公司章程
细则不得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公司章程细则不
得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程为准。 | |
| 第二百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高于”、“超过”,都含本
数;“少于”、“低于”、“多于”、“以外”、
“未达”、“过半”,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以外”,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