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股份(605100):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经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对3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02,000股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3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02,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公司未接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1、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1-2023年度平均值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6%”。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鉴于以2021-2023年度平均值为基数,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30%,且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6%,《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因此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授予激励对象合计31人的第一期限售股共计360,000股,回购价格为5.71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决定42,000 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股限售股,回购价格为5.71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31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激励对象共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402,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798,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7618714),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2025年10月24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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