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股份(0025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三)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四)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特殊,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其他口头方式、即时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或委员同意的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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