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股份(002536):《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证券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除按《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电子邮件、微信、电话、书面等其中一种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天前。 如果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本规则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并于董事会会议召开时以电子邮件、微信、电话、书面等其中一种方式确认,但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资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十九条当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用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提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投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且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通过。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所有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当妥善保管好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正式对外披露前都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记录人也应在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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