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600350):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东高速 600350.SH 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520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520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尚待履行程序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山东高速 338,419,957股股份(占山东高速总股本的7%)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山东高速的权益。 五、本次交易已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本次交易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且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5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8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9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15第六节 备查文件........................................................16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7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8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524,644,220股A股股票,通过全资子公司ANHUITRANSPORTATION HOLDINGGROUP(HK)LIMITED持有49,981,889股H股股票,合计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33.63%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作为安徽省内唯一的高速公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期关注公路领域投资机会,扩大有效投资,服务公司主业发展。基于对山东高速发展前景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山东高速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加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山东高速的合作,促进在公路领域的战略协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山东高速338,419,95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山东高速股份。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股市走势情况,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基础上对公司股份进行增加等相关安排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0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山高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山高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山东高速338,419,957股无限售流通股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及/或自筹资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瑕疵状态的目标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8,419,957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7%。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下称“每股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为以下情形孰高为准: 1、目标公司就本次转让发布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目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3、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收盘价的90%。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共管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1)自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双方选定的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双方共管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标的股份转让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共管期内共管账户的对外付款均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具体共管安排以双方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 (2)双方同意,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实际承担。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当日,双方应配合解除共管,共管账户如有除标的股份转让款外的资金余额(含利息),该余额归乙方所有。 2、标的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1)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二期支付。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期30%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3)本次交易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乙方将第二期70%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五)标的股份的交割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标的股份交割,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等相关材料,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等。 甲方应确保本协议生效且乙方依约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60日内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登记于乙方证券账户即为交割完成。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毕之日起,乙方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六)公司治理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有权提名或推荐1名目标公司董事并占有1个目标公司董事席位。前述公司治理目标之实现系乙方实施本次交易的根本目的及前提之一;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甲方应提供支持,以此确保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促成前述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但若因乙方或其提名的人选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目标公司章程的要求,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该等目标未能实现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过渡期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完成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如目标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则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利润分配收益由甲方代为收取,在股份交割完成后由甲方将上述分配收益足额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目标公司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标的股份包含其对应的新增股份,在新增股份满足过户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将上述新增股份亦过户至乙方名下;如目标公司发生有偿配股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比例应作相应调整。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四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出售目标公司股份,亦不得就此签署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文件等。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八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锁定期承诺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自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九)协议的生效 1、甲方和乙方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本次交易; 2、甲方和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甲方和乙方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或需获得其他主管部门的同意(如需)。 (十)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予以变更、补充或解除,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在相关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本条前款生效条件中任一条件已经不能或预期不可能得到满足的,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且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 1、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60日内,标的股份转让尚未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未能促成本协议第四条公司治理目标约定实现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履行的义务、于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等),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60日内仍未纠正的。 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本次交易已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本次交易尚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且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山东高速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山东高速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汪小文 签署日期: 2025年10月2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汪小文 2025 10 21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