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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300498):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1日 21:20:47 中财网
原标题:温氏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3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暂缓、豁免披露的内容...............................................................................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23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24
第六章 特定对象信息沟通制度..................................................................................................27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30
第八章 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程序..................................................................30
第九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32
第十章 未披露信息的保密..........................................................................................................32
第十一章 附则..............................................................................................................................33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或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重大未公开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相关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及暂缓、豁免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一)吸收合并报告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持股变化情况;
(七)公司合并、分立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除本制度有规定之外,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规定的标准披露前条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一节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编制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募集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公司证券上市交易前,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专项说明的情况,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第一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三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如适用);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五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按照规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公司董事会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视情况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在筹划或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分配方案提前泄露。公司还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分配方案的报道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一)如公共传媒出现有关公司分配方案的传闻,且该传闻据传出自公司内部有关人员或与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而公司并未对分配方案进行讨论的,公司应及时对有关传闻进行澄清。

(二)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或预计分配方案已经提前泄露,或预计分配方案难以保密的,公司应对拟订的分配方案或是否计划推出高比例送转方案进行预披露。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高比例送转方案(指包含每十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者超过十股的分配方案,下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分配方案进行预披露:
(一)公共传媒出现公司拟推出高比例送转方案的传闻,且该传闻据传来自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波动;
(三)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分配方案进行预披露时,应同时向交易所提交经半数以上董事对分配预案进行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文件中应说明提出讨论分配预案的提议人、提议理由,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签字董事承诺在董事会开会审议分配方案时投赞成票等内容。分配预案可以说明拟分配的区间范围,但公司应尽可能缩小该区间范围,以避免误导投资者。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高比例送转的公司,还应当在预披露公告中披露高送转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相匹配,高送转方案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公司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当期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0%,且达到当期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以上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高比例送转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公告的同时向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相关信息,并在分配方案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近亲属在分配方案公告前一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自查结果。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会决议;
(三)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实施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
(八)有关咨询办法。

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方案调整原则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者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四十七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四十八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一条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五十二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披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至少应当包含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合同各方情况介绍、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的审议程序等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者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或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所述的要求对外披露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应当在重大合同公告中披露董事会的分析说明、法律意见书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如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九条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第六十条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以协议方式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如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如实对外披露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六十三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第六十四条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的,应当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的二十日内披露《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作出重大修改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的补充意见。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变动幅度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受股东委托代为披露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事宜的,应当在获悉相关股份变动过户手续完成后及时对外公告。

第六十八条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法披露前,如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立即问询有关当事人并对外公告。

第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公告,并督促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七十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被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提案,并及时报告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第七十一条公司涉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七十二条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第七十三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七十四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七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交易、重大事件等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各章的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本制度所述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的编制组织工作;证券事务部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二)证券事务部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报告,董事长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七)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提交交易所,并在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七十七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议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并应立即提供书面与电子版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经其本人或公司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或经公司办公系统流程,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如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证券事务部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对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稿,并根据需要提交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对披露内容进行核查,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三)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发布;(四)重大事项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及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有权直接就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为披露方便之目的而进行非实质性的修订。

董事会秘书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七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组织和管理证券事务部具体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八十一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外界发布、披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和盈亏情况(遇有重大或紧急事件时可口头报告),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部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领导证券事务部负责准备和递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促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规则》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四)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

(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的培训工作。证券事务部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八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章 特定对象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不得私下提前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十七条在公司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向交易所报告和接受交易所质询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三)公司如不能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应当向交易所咨询;(四)公司应当将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九十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自媒体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十一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三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九十五条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九十六条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九十七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九十八条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公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当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一百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程序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建立向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信息问询。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的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实际控制人自身是否涉及重大诉讼、行政处罚或涉嫌刑事犯罪;(五)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三条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一百〇四条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一百〇五条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超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董事会秘书应再次督促。如仍未做出任何回答的,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第一百〇六条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答复意见应由其本人签字或是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将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传闻,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相关部门应对与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九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也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其他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载体可以是纸张、邮件、传真、录音、录像。但是涉及重大事项的录音、录像、邮件应当由其本人在事后对该录音、录像、邮件所显示的内容签署书面的确认文件,如本人拒绝签署书面确认文件的,则董事会秘书应尽快聘请公证机构对该等录音、录像、邮件进行公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并分类编目进行保存。

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可决定其保存年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章 未披露信息的保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对未披露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三)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四)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五)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六)重大事件,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制度的修订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如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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